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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自主权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9: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7号令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在遇到既有货物又有服务采购的项目,无法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项目属性的,采购人有权“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一般情况下,可根据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占比或者采购重点、评标难易等因素来确定项目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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