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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负责追究违约和解决合同争议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9: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7号令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1.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是采购人的合同责任,也是采购人的工作职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追究中标的违约责任。
 
  2.因中标人违约,需要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报告情况,由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追究中标人的行政、刑事责任,不能代替采购人追究中标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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