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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标人参与履约验收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8: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于履约验收,87号令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如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在此,87号令引入与中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监督履约验收,特别对中标结果提出过质疑和投诉的非中标人,肯定非常关心中标人的履约验收,由他们参加验收,无疑是对验收的很好监督,对于打击验收中可能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有很好的帮助。
 
  注意:尽管87号令对可能恶意低价的价格评审和履约验收作出了努力,但仍然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招标采购各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固定价格招标,要求招标人准确把握市场价格
 
  固定价格招标,把中标价格由开标后投标人报价竞争而确定,改为招标人(采购人)招标前主动确定,其成功的关键是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市场价格水平的准确把握。用得好,可以很好解决恶意低价的问题;用得不好,会出现低质高价的恶果--如果对采购需求把握不准,会造成固定价格高出市场价格或在串通投标时,故意把固定价格确定得远高于市场价格。因此,实施固定价格招标,建章立制尤为重要,防止过度滥用出现恶果。
 
  (二)对可能恶意低价的价格评审是双刃剑,必须把握好“度”
 
  一方面,招标的本质是鼓励价格竞争,通过竞争降低价格,推动供应商降低成本,采购人也获得低价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而滥用可能恶意低价的价格评审,随意判定恶意低价,把投标人的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无疑会打击市场主体通过改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而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社会进步。
 
  另一方面,恶意低价,低质低价中标也会造成产品质量低下和履约中的各种问题,伤及项目的质量,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因此,对于可能恶意低价的价格评审,既要保护市场竞争的原动力,也要防止恶意竞争,适当的“度”的把握,是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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