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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未确定视同认可第一中标候选人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8: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实践中因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往往久拖不决。针对这一现象,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行为,87号令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评审结果的通知,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补充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以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担心告知未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与排序会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增多,实际上供应商的很多质疑是针对其未中标而提出的,如果明确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有利于供应商对其未能中标的理解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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