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属性界定依据“有利原则”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5: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采购实务中存在混合项目的情况,即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种属性以上的内容,这时对于这类项目属性的界定常发生争议。而项目属性的确定对实务操作非常重要,不仅影响项目的具体实施,特别是货物、服务与工程的属性界定,还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为此,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财政部于2013年10月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并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了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在这三大类下又细分了各级品目,相当完整与细化,所以在项目实施前难以确定项目属性的,应当查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如果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仍无法确定项目属性的,则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这是原则性规定,采购实践中由采购人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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