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会成员禁止参加开标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3: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开标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87号令对18号令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作了如下两方面的修订。
①18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87号令三十九条第二款修订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是其法定职责,但财政部门难以对所有项目都进行现场监督,所以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要求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这有利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②开标的参加人员,18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注意:这里有两个方面的修订和补充。
一是将“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修订为:“邀请投标人参加”。这一修订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致。采购实践中,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而不予开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后,至于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就并不影响开标了。这体现在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即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二是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这里的评标委员会包括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的采购人不得再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87号令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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