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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定最低限价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1: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直以来,关于招标项目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只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中,均没有对采购项目能否设定最定限价作出规定,由此也引发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
 
  【实践案例】2017年5月,“某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初中图书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报价折扣率为3.5-4.0折(含4折),参加此次投标的某公司因投标报价总折扣率为2.2折,低于限制范围,被评标委员会 视为无效报价而失去了投标资格。该公司对此次招标项目设置最低折扣有异议,于5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起质疑。
 
  采购人解释称,报价折扣率定到3.5-4.0的标准,是咨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如果低于3.5折,图书的质量难以保证,这也是多个部门最终形成的意见。该县相关政府部门在集中采购时严把质量关是值得肯定的,但如何平衡质量和价格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限定最底价,是否是最好的办法?
 
  【新规出招】87号令颁布实施以后,类似上述案例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如果再设定折扣最低限价,将是违法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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