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元以上需7人专家组
供应商邀请方式扩大到三种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40: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邀请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采购方式之一,因其难以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故实践中较少为采购人所采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为:(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 <http://lilun.caigou2003.com/recijiedu/2539164.html>方式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但如果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通过资格预审方式是难以确定供应商的。
对此,87号令作了贴合实际的规定,在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采购人以书面方式推荐受邀请供应商应该是符合邀请招标实际情形的,但在程序上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以防采购人权利滥用,所以87号令同时对从供应商库中选取和书面推荐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备选名单数量和随机抽取方式与程序性作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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