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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主体变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39: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18号令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资格性检查应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但87号令中将这一职责赋予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当说87号令的这一规定,对评审工作作了较大的调整。《条例》和87号令对于资格预审由谁来审查均未作明确规定,在资格后审阶段,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职责。
 
  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进行资格审查?对于这个问题,在87号令实施之前业界就应该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资格审查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投标人能否进入评标,极易引起争议并引发质疑投诉,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未雨绸缪。我们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小组的组成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确定,亦可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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