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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招标采购单位”说法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36: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般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采购人 是招标人,供应商是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根据代理法的一般原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8号令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而87号令对此不再作统称表述,在条款中分别表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这样可以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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