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规定》(68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7-26 15:34:41 来源: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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