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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1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7-26 15:33:25 来源: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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