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围标串标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9条)

作者: 发布于:2017-07-26 15:30:46 来源: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