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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部门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

作者: 发布于:2015-10-14 15:30:09 来源:新华日报
  今后,被江苏省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仅要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将在出国审批、贷款、政府采购等方面受限。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明确这项新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在全省20个部门中执行,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江苏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赵灿奇介绍,列入江苏省市以上税收“黑名单”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几类: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额10%以上的。二是欠缴税款,转移或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的。五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汇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六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自国税总局去年10月规定每季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来,江苏省省市以上国税机关已公布重大税务违法案件128起,地税机关公布26起。其中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采取不列收入手段隐瞒收入6522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其行为偷税,处以追缴税款570万元、加收滞纳金693515.68元、罚款357万元的行政处理和处罚。该公司至今没有执行相关处罚,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案件性质也变成逃避缴纳,将受到法律惩处。
 
  按照《意见》精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除省国、地税局外,还包括省信用办、文明办、省高院、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交通厅、商务厅、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人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总工会、民航江苏安监局、上海铁路局南京站等。
 
  今后,江苏省税务机关将及时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18项惩戒措施,涉及行动范围、消费、融资、任职资格、经营活动等。比如,欠缴查补税款当事人出境前没有按规定结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将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融资方面,税务部门定期将案件信息推送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信用报告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其融资授信参考。消费方面,当事人将被禁止坐飞机、动车和列车软卧。经营活动方面,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等。
 
  据悉,联合惩戒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的,税务机关将在公布栏中撤出,失信记录在后台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各部门依法依规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惩戒措施。(邵生余 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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