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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环保条例进行修订

作者:杨冰 周尤 发布于:2015-10-08 09:57:15 来源:重庆日报
  9月24日,《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015年元旦起实施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据了解,修订草案将重庆市环保工作的创新做法纳入了立法,并对环保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
 
  环保执法力量下沉
 
  修订草案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提出应当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保监管人员。
 
  据了解,2014年底,重庆市1071个乡镇(街道)已经全部设立环保机构,配备环保人员近2500人。
 
  修订草案还规定,重庆市、区县政府应建立环保问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实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排污权将可以交易
 
  修订草案规定,重庆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按区县进行分配。排污者要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修订草案还规定,重庆市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交易和交易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政府出让排污权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具体排污权交易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规定严格追责制度
 
  为了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具力度,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
 
  例如,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建成项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并进行处罚。
 
  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拒绝、阻挠检查的,环保部门可对其进行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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