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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当用重典

作者:安宁 发布于:2015-09-17 09:11:24 来源:证券日报


  资本市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正在升级。昨日,“中信证券部分高层负责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的新闻震动了市场。作为券商行业的“龙头”,中信证券因涉嫌内幕交易接受调查,不仅说明了内幕交易的主体越来越专业化,同时也验证了内幕交易行为在升级,打击力度也在升级。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最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立案查处了一大批内幕交易案件。


  今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对内幕交易中源协和、报喜鸟、潜能恒信、和佳股份、时代新材股票等20起违法违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1名法人、31名自然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36.85万元。除此之外,还有7件案件正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今年8月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可能发生泄密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进行严查,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以从严处罚内幕交易为抓手,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让内幕交易无处遁形。


  虽然打击力度不断升级,但我们也看到,内幕交易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巨额非法利益的诱惑下,不少人铤而走险;二是由于案件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操作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使得查处工作难度加大。


  对此,笔者认为,打击内幕交易必须对症下药,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和手段。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或许能给我们治理内幕交易以启发。


  对于各国证券市场而言,调查、认定和处理内幕交易已经成为普遍的“世界性难题”。面对层出不穷的内幕交易手法和新犯罪方式,各国监管部门也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对内幕交易实行严格的防控,其中,以制裁手段严厉、执法灵活务实着称的美国经验,被业内视为反内幕交易制度建构的典范。


  在美国,内幕交易的参与者不仅需要负刑事责任,而且需要承担民事责任。1984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处以3倍的民事罚款。1988年,美国签署《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需考虑利润所得而一律对内幕交易者处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面对贪婪的人,必须用重典。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不仅需要证券监管部门重拳打击,更要形成行政和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安排,各个部门都保持高压执法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打击,绝不姑息。这样才能对内幕交易者树立执法权威,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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