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市县
作者:沈丽莉 发布于:2015-09-10 08:25:27 来源:甘肃日报
近日,甘肃省决定再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审批事项56项,占甘肃省级部门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总数(90项)的62%,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方面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毫不保留,全部下放市县。
按照现行投资体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是指对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经济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垄断、重大生产力布局等方面,进行外部性条件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不作为核准的审查内容。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据此,甘肃省政府发布了《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其中水库、水资源配置等其他水事工程、水电站、电网工程、煤矿、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外商投资等9类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划分了省级和市州核准权限。按照简政放权原则,此次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将这9类项目中的水库、水资源配置等其他水事工程、水电站、煤矿、公路、外商投资项目等6类再次向市州下放核准权限,甘肃省发改委仅保留这6类中的跨市州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另外,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项目、电网项目等3类,目前甘肃省发改委仅保留其中的跨市州项目核准权限,不涉及跨市州的项目已在2015年核准目录中下放市州。至此,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仅保留国务院明确要求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跨市州项目和极少数特别重大项目,其余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市州。对于备案类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限额以下项目由市州备案。此次,甘肃省发改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总体要求,充分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全部下放给市州,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州自行确定辖区内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备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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