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政采新闻大事盘点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05-09 08:31: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国务院将制定规范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具体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中明确,要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计算机软硬件采购的具体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盗版软件流入政府机关。制定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指南,推进软件使用管理标准化。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成果,加快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推广使用优秀软件产品。建立常态化随机抽查制度,探索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资源和技术手段开展督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推进中央企业所属四级、五级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对进展缓慢的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中央企业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软件资产的采购、登记、安装、升级等工作。开展中央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2.国务院决定将督查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着力扩大民间投资;部署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中国制造”转型升级;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推进新型城镇化满足群众住房需求;部署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以改革创新扩大有效内需。
会议指出,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进一步放宽准入,打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会议决定,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政策落实开展自查基础上,国务院派出督查组,围绕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相关文件落实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督查,同时开展第三方评估。整改存在问题,克服不作为现象,完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3.贵州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加快构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贵州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明确试点工作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要求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的理念,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为支撑,着力打造“线上线下合一、前台后台打通、纵向横向联动”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新模式,全面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全联通、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五全服务”的服务目标,打造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升级版,为全国构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对试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进行了一一细分。
4.湖南发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 总投资额1713亿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经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推荐,湖南省财政厅PPP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现确定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等117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省级示范项目,总投资金额1713亿元。
5.广东省批量集采第二期启动
采购项目名称分别为广东省省级2016年度第2期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和广东省省级2016年度第2期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预算超7000万元,采购产品包括11693台台式机、2162台笔记本,以及1253台打印机。而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预算超5000万元,采购产品包括壁挂式空调12867台,柜式空调和嵌入式空调2262台,以及韩山师范学院空调1018台。
6.江苏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推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财政部的部署,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大检查,明确了检查组织、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步骤等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行政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宽进严管”,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幅增长,数量由之前的257家,猛增到366家,增幅达42%。省财政厅依法建立常态监督检查机制,对全面掌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推动执行法律规章,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7.新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准"出台
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出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着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合理界定购买范围,确定指导目录,明确“买什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基础设施。各地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级转变及公共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准确把握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明确“谁来买”、“向谁买”。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采购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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