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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政采评审专家对18号令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八条修改意见

作者:欧阳克勇 发布于:2016-05-05 15:12: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 、关于预算与最高限价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公告内容第三项是“采购项目的预算或者最高限价”。这样的表述有三处不妥:其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应当”公开预算(强制的),就不允许“或者”;其二,“最高限价”在政府采购法规系列里尚无定义或说明;其三,没有说明预算与最高限价的关系。
 
  笔者理解,最高限价应该是指报价超过预算而采购人能够支付的价格(参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废标条件的规定)。
 
  如其不然,如果最高限价低于预算,则预算就成摆设,可能为虚假政绩服务,失去正当意义;如果最高限价等于预算,则招标公告规定超预算为无效投标即可,不必再设新词。
 
  建议:在说明预算与最高限价关系的基础上,修改为“采购项目的预算和最高限价”。
 
  二、潜在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公告每种货物的预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开预算,但是对于货物品种多而杂的大包(一个大标),如果只公开总预算,供应商还是雾里看花,没有每种货物的预算,只看其技术参数,货物质量等级不易定位,即每种货物的“采购标准”不“标准”。仅仅公开总预算,对于每种货物来说,其“采购标准”(“经费预算标准”是其一)事实上并未完整公开,这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潜在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公告每种货物的预算。
 
  建议:公开预算应当细分到每种货物。并且规定,不超总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每种货物的超预算可以接受。
 
  三 、 统一名词,简化表述
 
  由于政府采购形式的多样(目前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共六种,以后还可能增加),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就有了多样称谓(不赘述),表述累赘,词义错位(如,评标委员会似应该推选“会长”,却称为“组长”)。
 
  建议:不管是评标、谈判、询价、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统一称为“采购小组”,专家可称为“采购专家”,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专家都可以称为“采购小组成员”。
 
  四、招标公告对项目的描述应该强调“明确清晰的目录”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公告内容第二项是“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基本概况介绍”。
 
  实践中,有采购人为排斥更多潜在供应商投标,有意含糊项目内容。以医疗器械为例,当一个项目有多种品目时,招标公告以“某某设备等” 简要公告,让众多潜在供应商不知道在招什么设备;趁医疗器械命名尚未规范统一,借用业内多数人还不熟悉的设备名(不作说明)作招标公告,有意误导更多潜在供应商失去投标的机会。
 
  建议:招标公告对项目的描述应该强调“有明确清晰的目录”。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是低于成本报价合理性的判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有“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为避免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盲目性,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应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判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除外如上情形的,即使“确有理由”,因为于法无据,也不能认定其报价合理性。
 
  由于判定“低于成本”有如上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删除。
 
  六 、“明显低于成本”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提法是“低于成本”,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明显低于成本”的提法就违反了上位法。应该删除“明显”二字。
 
  七、 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要有操作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把财库〔2012〕69号文件的“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修改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删除“一致”说明通常认定意见“不一致”,那么评委会怎么能认定呢?
 
  建议:修改为“经评标委员会多数成员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八、无关人员的界定与表述
 
  界定“无关人员”非常必要,原则上说,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为无关人员。这样的表述虽然准确,但是各有各的理解,操作起来难。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的对“无关人员”的表述不清晰,也不准确。
 
  1  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当然不是“无关人员”,但是,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必须进入评标委员会,那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的“除采购人代表外”的表述就表示采购人代表即使没有进入评标委员会,也可以进入评标现场。那么要问,此时采购人代表的职能是什么?是不是无关人员?
 
  2 “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含义不清晰;
 
  3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被提及,如果提及应该限定范围;
 
  4  获准临时进入评标现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投标人不是无关人员;
 
  5  获准临时进入评标现场进行说明的采购人的相关人员也应该不是无关人员;
 
  6  获准临时进入评标现场进行说明或证明的与采购项目内容相关的其他人员也应该不是无关人员。
 
  综上所述,判定“无关或有关”是以与“评标”关联为标准,关联与否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的。
 
  建议作如下表述: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准许临时进入的与本项目评标工作相关联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注意:采购人代表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必须由采购人决定并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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