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将是政府法定义务
作者:李哲 发布于:2016-04-26 08:23:23 来源:中国经济网(北京)
送戏下乡、影视观赏……老百姓到底能够享受到哪些公共文化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政府再也不能“率意而为”,必须列出详细的清单,将老百姓应该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项一项说清楚。
为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过两年多的准备,牵头完成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并于4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不是额外的福利,而是政府的分内之事。“政府有直接的采购和供给责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说道。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草案明确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和制度。除上述的目录提供制度之外,草案还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在规定了政府“必须做”之外,草案还强调要“做得好”。“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柳斌杰说道,为此,草案明确提出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评打分来促进政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
做不好怎么办?草案第五章用大篇幅规定了政府违反本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公众开放的”等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涉及责令改正、人员处分、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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