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提效 海关总署出新招促外贸稳增长
作者: 发布于:2015-11-27 09:03:19 来源:中国政府网
25日从海关总署获悉,海关总署近期出台了《海关总署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以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通关更便捷、流程更科学、服务更高效,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
据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介绍,《若干措施》共18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改进通关监管服务,包括加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口岸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化建设、优化查验监管机制、继续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推动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二是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包括积极创新和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三是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包括放开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的准入限制、规范舱单传输收费、推动降低转关运输监管车辆收费、加快推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落地;四是进一步做好海关统计、打私、国际合作工作,包括加大海关统计工作力度、全力打击走私规范进出口秩序、深化海关国际合作。
《若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通关更便捷。通过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使进出口企业通关更加便捷。如按照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的要求,加强与口岸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化建设,这些举措将大幅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二是减负更明显。《若干措施》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完善监管”的原则,提出若干措施,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例如对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有安装意愿和使用需求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按照准入门槛放开,后续运维服务市场化的思路,放开QP系统准入限制。年底前先在广东省推广。企业可自行选择舱单传输方式。对于企业选择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舱单数据传输的,海关接收企业申报传输数据、接受企业或个人在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及现场业务窗口修改舱单数据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不再采用现金担保形式,而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快推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落地。在广东、上海试点基础上,争取年内推动全国推广实施。三是流程更科学。《若干措施》着力推进海关监管制度创新,通过优化查验监管机制、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等举措,用作业流程的“减法”换取通关效率的“乘法”。比如,“大力推广顺势监管模式”就是优化海关作业流程的一项重要举措,货物抵港后无需进堆场,海关直接在流转环节实施查验监管,大大节省企业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四是服务更高效。《若干措施》围绕优化海关服务提出了加强海关统计分析、深化海关国际合作等举措。
据介绍,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海关总署关于在卡拉苏-阔勒买口岸建立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的会谈纪要》,中塔双方决定在2015年11月25日,在卡拉苏口岸开通农产品“绿色通道”。此次中塔双方开通的“绿色通道”是中塔两国在卡拉苏—阔勒买公路口岸开通的农产品快速通关的专用通道,高效验放两国协商确定的目录内农产品。为保障“绿色通道”农产品无障碍通关,两国在口岸确定具有专门标识的“绿色通道”,开通张贴专门标识的“绿色通道”专用窗口,对张贴有“绿色通道”标识的载运农产品车辆,予以全程给予通关便利。“这就是海关促外贸稳增长最新举措的具体落实。”张广志说,“农产品快速通关的专用通道可以进一步加强中塔两国经贸合作水平,将提升通关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
张广志说,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形势复杂严峻,前10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同比出现“双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贸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为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海关通过深入重点企业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收集企业对外贸政策及海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海关总署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是将国务院文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政策,细化成更加具体、可操作的任务措施。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黄林昊)
海关总署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尽快遏制外贸下滑势头,为明年外贸形势进一步向好打下坚实基础。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一)充分认清当前做好海关工作对促外贸稳增长工作的重要意义。面对外贸发展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全国海关切实支持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把促外贸稳增长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二、进一步抓好落实
(二)确保国务院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海关总署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全国海关按照已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时间节点,切实做实、做细、做好、做到位。
三、进一步改进通关监管服务
(三)加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及时总结完善单一窗口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企业参与面,推动单一窗口申报数据标准化及简化和口岸执法部门在单一窗口环境下加快业务流程改造。会同相关部门率先将上海经验向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辐射,年底前完成在沿海地区口岸推广单一窗口建设的目标。
(四)推动口岸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化建设。年内出台《国务院口岸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加快与税务、质检部门工作层面沟通,在原有信息共享工作基础上,研究拓展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制度性安排。
(五)优化查验监管机制。优化查验方式结构,充分运用好科技手段,逐步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查验率实施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推广顺势监管模式,简化监管流程,尽可能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物流运转。
(六)继续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深化“双随机”在海关布控查验中的实际应用,完善抽查事项目录公布制度,逐步提高随机布控查验比例,年底实现随机布控查验占比70%以上。
(七)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简化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按期推进实施“一照一码”、“三证合一”。在目前已实现进出口企业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基础上,力争尽快实现企业可以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八)推动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积极支持口岸进境免税店发展,在已批准5个口岸设立进境免税商店的基础上,继续加快审批设立进境免税店,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问题,制订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具体方案。
四、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九)积极创新和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将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等制度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推动加工贸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
(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认真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从类型、功能、政策、管理等4方面加快推进整合,着力实现产业结构、业务业态、贸易方式、监管服务等4方面优化。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加快推动哈尔滨、长沙黄花、遵义、武汉空港、云南昆明等5个综合保税区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完善保税维修、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等新型业态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针对大型装备制造、集成电路等行业特点,实行“量体裁衣”式的服务;简化账册设立(变更)、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结案、串料管理等作业流程。
五、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十二)放开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系统)的准入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对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有安装意愿和使用需求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按照准入门槛放开,后续运维服务市场化的思路,放开QP系统准入限制。年底前先在广东省推广。
(十三)规范舱单传输收费。企业可自行选择舱单传输方式。对于企业选择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舱单数据传输的,海关接收企业申报传输数据、接受企业或个人在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及现场业务窗口修改舱单数据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推动降低转关运输监管车辆收费。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不再采用现金担保形式,而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十五)加快推动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落地。在广东、上海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争取年内推动全国推广实施。
六、进一步做好海关统计、打私、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加大海关统计工作力度。发挥海关数据信息优势,及时准确反映地方外贸运行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和有关规律,并从海关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为地方政府科学决策、企业发展服务。强化海关统计工作时效性,及时将实际发生的贸易活动纳入海关统计范围。加强对进出口数据的监测和预警,全面客观反映外贸发展情况,防止进出口数据弄虚作假。
(十七)全力打击走私规范进出口秩序。通过打击走私,规范贸易秩序,使非正常渠道的进出口货物纳入到正常贸易渠道,推动以打促税。组织全国海关开展打击走私专项行动,针对重点商品、重点渠道、非设关偷运走私、出口骗退税等方面开展打私攻坚战。加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快件物品监管。
(十八)深化海关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海关国际合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签署合作协议等制度性安排,继续在监管互认、农产品绿色通道、能力建设、科技信息化等多领域进行务实合作,形成一批合作典范。积极推进AEO互认合作,促进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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