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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于:2012-03-06 16:05: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记者 余海玲) 5月13日~14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主办的第二届全国政府采购峰会--暨“发挥政策功能 打击商业贿赂”在广州举行。来自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广东、北京、浙江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0多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部分优秀供应商代表参加了此次峰会。

  此次政府采购峰会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主持;广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军出席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他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广东省十五期间在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上实现的四大突破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效。

  在两天的峰会期间,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国内知名政府采购理论专家刘慧结合国外有关经验和做法就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问题发表了富有见地的看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孟虎、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等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政府采购“行家”也结合当地实际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刘恒斌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面临的问题与政策建议”及杜香序就“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等精彩演讲赢得了与会人员的阵阵掌声。

  会议还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课题之一--“国产软件与自主创新”进行专题研讨,让与会人员更好地了解了目前国产软件的发展情况,并对国产软件在政府采购政策下如何更好地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此次峰会上,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所长傅奎就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出台背景及目前的治理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另外还就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发表了看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根源,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处长侯雪梅就北京市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上已经采取的措施进行了介绍,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刘芬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分析和治理措施的建议均得到与会人员的肯定。

  与会人员一致反映,此次峰会的主题非常好,峰会召开的时间也非常及时。“发挥政策功能 打击商业贿赂”抓住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大热点,这正是此次峰会能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另外,论坛研讨的成果丰富,大家纷纷表示,“要的就是针锋相对,即使谁也不能说服谁,至少也能从对方的发言中受到启发”;“如此既有站在一定高度的宏观分析,又有贴近工作实际的操作与建议,为各地布置和落实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唱响同一首歌

  ●宋晓杰

  青山、绿树、碧水、人家……远离闹市的喧嚣,130余位政府采购业界同仁和几十名供应商代表聚首广州天鹿湖会议中心,亲历并见证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主办“第二届全国政府采购峰会”的盛况。从东北的吉林到西南的云南,从沿海的浙江到边陲的新疆,从最南端的海南到横卧于“金鸡”颈背的内蒙古,共有来自23个省(市、区)、70多个地市级政府采购一线的工作者盛情参与了此届峰会。无论是初次谋面的新朋,还是再度握手的老友,大家唱响的主旋律只有一个,就是如何通过充分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助推政策功能发挥、打击商业贿赂,促进政府采购事业更上一层楼。

  无论在主论坛,还是在分会场,演讲或发言者的开场白几乎都是“非常感谢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为业界人士交流和沟通搭建起这个平台。”几天的所闻所见证明,这句话是大家发自心底的声音。在主论坛上,演讲嘉宾的讲演还没有结束,一张张写着疑问的字条已传递到主持人的手中,为了帮大家释疑解惑,诸位嘉宾的演讲时间一再顺延;在餐桌前,大家的话题也是自然而然地询问和谈论着各地的采购情况,时刻不忘武装自己的头脑;在分会场,政府采购官员、供应商……你来我往,有问有答,有理解、有共识、有分歧、有建议、也有忠告,官员了解了企业在夹缝中生存的现状,积极为他们出谋划策;甚至在休闲时间,诸如“你那工程采购开展得怎么样?听说你那某某服务项目进行得挺好,跟你取点‘真经’”的话语依然不绝于耳……

  本报社长刘亚利女士在峰会开幕式致词中说:“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政府采购是一套严谨的“游戏”规则;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政府采购是个市场,监管、操作、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相关各方在其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政府采购是一整套严谨的“游戏规则”,各方恪守规则,才能共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具有熨平经济周期的作用,是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工具,正在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毫无疑义,无论政府采购是市场、是规则、还是政策,都需要业内人士不断交流、切磋,进而取长补短,谋求更大的进步。惟有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政府采购事业才能迅速成长、壮大起来。

  发展需要良性互动,发展需要借鉴经验,发展也需要汲取教训,究竟谁能承担起信息速递、成果共享的桥梁功能,作为业内惟一一份专业性报纸,《政府采购信息报》以舍我其谁的豪情和责任感勇担重任。新朋老友、业内同行每年一聚,就政府采购领域内的热门话题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共同推进这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全国政府采购峰会已成为业内广具影响力的盛事。与往年一样,大家带着疑问来,满载收获而归。

  作为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着力打造的品牌活动之一,业内人士正逐步由认识到认同“峰会”的价值,此届峰会召开之际,大家提出了更多的期待和建议。有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和支持,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必将继续竭诚夯实这座连接八方的“桥梁”,让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岁岁有相聚、年年谱新曲。

  同探索 共辉煌

  广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军在开幕式上致辞(节选)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规”原则,严格依法理财,加强收入监管,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监督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广东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采购额达到325亿元,从2000年到2005年6年来,全省共完成政府采购规模834.1亿元,年均增长75.18%,节约资金121.96亿元。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广东省依法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政府采购操作职能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形成了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同时广东省初步建立了两个竞争机制和一个制约机制,即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机制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以及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治腐败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推行的时间不长,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是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借这次论坛的机会,我们将认真学习全国同行们的宝贵经验,与全国同行们一起努力探索,共同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蓬勃发展。(王丽英/整理)

  探本求源觅“良方”

  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所长傅奎谈商业贿赂的治理

  2005年12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会议,会上首次公开提出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6年2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对治理商业贿赂做出具体部署;3月5日,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向全国表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

  商业贿赂一直都存在,为什么在这个时候中央把它摆在如此重要的地位呢?其中有着深刻的背景。

  商业贿赂:问题多 危害大

  问题突出

  从调研情况看,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表现得较为突出,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现象普遍化 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行业渐趋普遍化,甚至被认为是“行业惯例”和“潜规则”。从行业看,以商贸流通行业最多,其中尤以大商场、药品业最为突出。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都给国家带来相当大的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仅在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目的明确化 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主要形式有:在交易外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

  查处艰难化 商业贿赂已经演变成打着正当商业行为旗号实行贿赂的一种行为。如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危害极大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从经济上看,商业贿赂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也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

  从政治上看,商业贿赂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等直接相关,因此,其又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从社会角度看,最终受害的是人民群众,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尤其在国有资产大量投入的公用企业,以及医疗卫生等特殊服务行业,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服务费,最终必然由公众承担。

  受国际关注

  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其成立的初衷就是反商业贿赂,为国际商业领域的参与方制定行为准则。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真正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主要还是来自于国际上的压力,导火索就是“德普回扣门”商业贿赂案件。

  2005年7月,国内动态清样中有一条消息,大意为数家在我国行贿的跨国公司受到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裁,此事引起国际关注。美国德普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简称DPC公司)从1991年~2002年期间,曾向中国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的产品,并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判定,DPC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有关规定,共罚款480万美元。专家指出,德普案暴露出我国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看到,商业贿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其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治理工作:建组织 抓重点

  建立了组织机构 按照分工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由中央纪委牵头,其他负责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21个单位。

  确定了工作重点 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明确了工作步骤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指出:“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长效机制。”这句话就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步骤。

  第一步: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用半年到一年时间进行自查自纠。第二步: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第三步: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部门、地区之间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等;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最后,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

  现在,各地方和部门都行动起来了。国家药监局设置“五道关”刹回扣风,解决重复审批、低水平重复生产、一药多名等问题。工商系统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商业贿赂行为要进企业档案。

  但是,这项工作才刚刚开始,面临的困难还很多,当前集中表现为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执法体制不顺,其中,执法体制不顺最为突出。

  在我国,有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等。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导致“多头监管、头头难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也不够完善。目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对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进行了重新调整。

  政采领域:严执法 防扩散

  政府采购是腐败多发区,是重点治理的六大领域之一。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几乎是世界各国最为常见的腐败形式,可以说,政府采购领域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反腐败的主要战场。“透明国际”发表的《全球腐败状况2005年度报告》也将政府采购列为重点腐败领域。

  我国自1996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采购程序也较以前规范了许多,但也不是没有漏洞。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严格执法。《政府采购法》从多方面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其所确定的四大原则及所规范的采购方式、程序等,都有助于治理商业贿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采购法》也可以叫反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法,因此,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最关键的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其次,抓好两项外部工作。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中央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工作分解到了财政部,但是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不能局限于财政系统内部。从外部来讲,要抓好两个方面:第一是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关键在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减少行政权力对大量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第二,把治理工作与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后,内部深化改革。从财政系统内部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来说,主要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同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强化政府采购管理两方面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如扩大公开招标投标比例;推行电子化采购;把治理工作与加大查处案件力度结合起来等,发挥惩处职能,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

  政府采购被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之一,部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觉得很委屈,有些甚至觉得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打击。应该看到,商业贿赂不是政府采购制度带来的,没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单位自行购买就存在大量的商业贿赂;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业贿赂的扩散,目前政府采购领域还存在腐败问题,正是这项工作还不彻底、不深入的结果。不能将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罪到政府采购制度上来,更不能理解为是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治理。

  (余海玲/整理)

  明定义 探起因

  记者 余海玲 广州报道

  时下,“反商业贿赂”这个词在媒体及政府文件上出现的频率相当高,似乎一夜之间,大家都开始忙活起跟治理商业贿赂有关的事。到底何为商业贿赂?将政府采购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之一的原因又是什么?中纪委研究治理商业贿赂的专家和各省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部门的行家们就商业贿赂的几大基本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何为“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所长傅奎如此定义商业贿赂并进一步解析,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按照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并非只有“客观上提供”才能构成商业贿赂,“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也可以构成商业贿赂,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刘芬认为,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则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进行定义,他认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特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个体以公共的利益内部化和个体的成本外部化为目的的非生产性的寻利行为,即个体的“搭便车”行为。

  纵观上述定义,其共同点是都强调了商业贿赂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在形式上表现为“某些好处或利益”。简而言之,商业贿赂就是为创造有利的交易条件而提供某种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何成商业贿赂多发区

  将政府采购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六大重点领域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也是商业贿赂的多发区。为什么政府采购领域容易出现商业贿赂呢?

  政府采购数量大、金额高,在供应商眼中就是“唐僧肉”。傅奎认为,政府采购本身所蕴涵的巨大商机及企业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必定引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以身试法。刘芬也表示,个别不法供应商,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损害公共利益,败坏政府采购制度声誉。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领域出现商业贿赂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

  傅奎表示,目前政府采购的不规范突出表现为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还没有完全分离,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模式相当混乱。再如,尽管各地都有不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但就某采购项目而言,选择专家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容易产生“一言堂”。

  除了机构设置上的不规范外,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等原因也是造成政府采购领域成为商业贿赂多发区的原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表示,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反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要在政府采购中淡化个人色彩、主观色彩。“无论任何国家、任何行业、任何岗位,只要权利过于集中,权力膨胀,又缺乏有效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

  从经济学角度看,梁戈敏认为,政府采购制度与规律的不相适应才是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活跃的根源。具体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缺位、政府失灵或市场机制的滥用都会成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源。

  剖特点 析形式

  记者 王丽英 广州报道

  “商业贿赂”这个词其实并不新鲜,在“第二届全国政府采购峰会”上,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是什么?如何反商业贿赂……在专家的通俗讲解和辨证思考中,在官员的热切讨论中,诸多问题有了明晰的脉络。

  诚如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所长傅奎所言:“在我国不少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当前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现象普遍化、目的明确化、手段多样化和查处艰难化可谓商业贿赂的几个特点。”

  虽然政府采购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接触最充分的交易环节,但因采购过程非常复杂,腐败分子在过程中施加各种手段,相比较于其他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而言,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往往不易被发现。供应商想法钻法律空子,向负责采购的“关键人物”行贿,或者在招标中舞弊,或者将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使得政府采购领域发生腐败的几率比较大。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刘芬提到,在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发生多表现在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验收、付款等环节中,而这些环节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我们了解到,在采购计划编制环节,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时提出的需求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倾向特定投标人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带倾向性资质门槛、技术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倾向特定投标人。制订评标办法带有倾向性,如分值分配、技术方案设定、加分因素倾向特定投标人,其实这些均是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中的潜在表现。

  如果说采购过程的前几个环节商业贿赂表现得过于隐晦外,那么在以下几个环节中则有“明目张胆”之势。

  在评标环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以倾向性意见诱导专家评委。专家评委受有关方面的干扰或接受相关供应商的贿赂,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做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

  在定标环节,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在签订合同环节,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是串通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的规格、数量等内容签订合同,降低标准、更改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验收环节,采购人串通或要求供应商不按签订合同的规格、数量等条款供货验收,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获取现金、物资等不正当利益。或是采购人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以此向供应商谋取好处。

  在付款环节,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在项目没有竣工,没有完成项目验收就提前随意付款,或者在供应商按照要求和时间履行合同后,采购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延缓付款,以此向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们擦亮眼睛,透视到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容易出现在以上几个环节,但是如果仅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止步于“了解”,商业贿赂依然会存在,所以这就需要相关有进一步的行动,针对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易发的所有环节,一一制定相应的对策,从实际行动上高举“反商业贿赂”的大旗,认真落实好规章制度,这样才能还政府采购一片干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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