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作者:李彤 发布于:2020-12-23 18:51:12 来源:南通日报
着眼于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南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印发。记者21日从南通市财政局了解到,这是南通市首次出台政策,对政府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从此有了明文的执业规定。
2020年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深改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及执业要求予以明确,代理机构须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标)现场组织制度、采购信息审核与公开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所有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均须参加学习和培训,每三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单位组织学习时间每三年累计不少于40小时,接受省财政厅或南通南通市财政局组织的专业培训时间每三年累计不少于40小时。”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杭永圣说,《办法》同时对计分项目和分值予以细化,依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3分四种。明确出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终止采购活动等19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一次扣除20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按次数累计记分,上不封顶。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考核记分,并向代理机构开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代理机构如对记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对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情况,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杭永圣说,这份对代理机构的考核记分结果,将为采购人结合项目特点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依据。他特别提示,采购人不得委托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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