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兴国县:“三明确”规范自行采购行为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12-11 15:31:14 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的指导性意见(试行)》,做到“三明确”,为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提供操作指南,有效加强了自行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推动自行采购行为更加规范,更加便捷。
一、明确采购范围。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集中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以江西省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2020年自行采购限额: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3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以下。
二、明确采购方式。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在3万元以内,工程类项目预算在6万元以内的由自行采购小组决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在6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的通过“三重一大”或单位办公会集体讨论后进行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参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通过“三重一大”或单位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采购方式后进行采购。
三、明确采购责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从事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为直接负责人,采购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金额等,纳入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应当成立采购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采购项目分管领导、采购经办人。应加强采购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流程和约束机制,落实专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全面规范内部运作。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单位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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