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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多措并举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11-03 14:54:38 来源:财政部网站
  今年来,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多措并举纵深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采购单位增便利,实现营商环境的持续提升。
 
  一、精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持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继续认真落实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政策;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信用记录好的投标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代替履约保证金。探索建立保函预付款制度,鼓励和支持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供应商提供保函的,可提前预付部分合同款项,切实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
 
  三、提升供应商参与便利度。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无需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四、对小微型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高小微企业竞标的价格优势;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五、优化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管理。对采购需要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分年度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六、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七、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各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限制中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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