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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好政策 平等竞争促发展

作者:周顺彬 发布于:2019-07-18 10:19:57 来源:钦州日报
  随着钦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落地,众多民营企业纷纷在钦州市落地开花。这些企业的落地,为促进钦州市财政税收、就业等方面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而政府采购业务,也渐渐成为这些新生企业乐意涉足的领域。为此,记者采访了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相关负责人,以解相关企业的疑惑。
 
  市监管办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钦州市政府采购工作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以最终实现优质优价,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而进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则必须符合下列三个要素: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三是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的方式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据了解,目前钦州市本级现有的协议定点采购类别主要有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养护、限额内工程施工。钦州网上商城采购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类、电器设备类、办公耗材类、办公家具类及印刷服务等列入商城采购范围的物品。广告类等暂不列入商城采购范围。
 
  对于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市监管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桂财采〔2017〕26号、桂财采〔2018〕14号文件规定,采购目录内的按目录内备注金额执行。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类10万元,工程类20万元以上需执行政府采购。同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类200万元,工程类40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
 
  如果未列入商城采购范围,具有同等品质和标准的同款商品,各采购单位是否可以另行购买?市监管办负责人表示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价格低于网上商城同款商品最低报价,并在支出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即提供实际采购时网上商城同款商品价格截图等证明材料。采购人在商城内采购不属于规定中列明的产品,应符合自行采购的有关规定,即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货物,必须严格做好比价工作,确保商品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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