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五项政采新政再次征求意见
据了解,《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这五部规范性文件自上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代表专家集中征求意见以后,引起该省相关人士广泛关注和良好反响,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四川采购处在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和论证的基础上,对涉及的一些政策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并将这五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8月31日前反馈。
四川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出台一部制度规范一般情况下都要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样可以让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建言献策,第一次征求意见后,我们整理反馈情况并再次梳理国家政策法规,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更合乎客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的权责更加明确。”
记者分别对比了五个规范文件前后征求意见稿,发现《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修改最多。如,增加了第八条,即“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登记时,应当具备独立的开标、评审场所并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以保障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当选择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又如,第十六条(原十五条)修改较大。原第十五条为,“各级政府采购应当全面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财政部门不再对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的规定进行日常性审核。”
该条款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后将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补充了一个“评审情况”,并增加了第二款予以解释说明,“前款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同时,第一款后补充“但对于存在严重错别字、虚假或伪造内容、反动、暴力、色情等严重错误的信息,不得同意发布。”
此外,其余4部规范性文件在首次征求意见后也有所调整。《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算是小修小补,例如,“采购金额”改为“采购预算金额”、“谈判文件发出之日”改为“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等,使之更加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补充了不需要进行需求论证的项目和需求论证的内容,增加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可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社会监督主体;《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失信行为情形,并细化了失信处理;《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删掉了第四条和第十八条。
据该负责人透露,四川省在今年5月废止了《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11部规范性文件后,又全新拟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结束后于8月3日正式发布,此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5部规范性文件将于11月底前陆续出台。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旦实施,就意味着四川省政府采购制度真正实现了废旧立新,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也将趋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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