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有倾向性?铁定要修改后重新招标啊
作者:张瑾彧 陈国新 发布于:2017-11-20 13:08:32 来源:
【案情概述】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某学校委托,就该学校“电钢琴及电钢琴教室配套设施”组织公开招标。10月25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采购中心10月26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后,某潜在供应商在11月3日以该项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为由提起质疑。采购中心受理了质疑,将质疑函抄送采购人。采购人在答复函中指出,其资格条件方面所提要求,是考虑到学校的适用以及与现有设备的兼容;技术需求是考虑到技术参数是结合教学及现在产品所能达到的技术标准进行界定的。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答复函直接做出了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的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于11月14日向市财政局递交了投诉书。
【追踪调查】
为了查明采购人所设置的资格条件和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该市财政局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调查中发现,采购人设置的资格条件“主控系统内设备及软件、五线谱智能音乐示教版、备课软件须为统一品牌”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而且电钢琴主要参数完全照搬了某品牌的参数,主控系统的主要参数也指向了另一品牌的产品,存在部分商品指定品牌的问题。
【责任认定】
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按照自己的特定喜好或是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要求。在发布采购公告时,指定品牌或者供应商,在引用某一品牌或是生产供应商的名称时,前面未加上“参照或相当于”,而是照搬其技术要求,从而达到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目的。
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过于简单。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函中,仅仅引用了采购人对质疑内容的情况回复,没有进一步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导致本项目产生了下一步的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设置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监管处理】
对于本案例中的情况,当地财政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该采购活动尚未进行开评标,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采购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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