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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培训250余名集采人员 87号令这些内容须掌握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08-25 16:09: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江苏培训250余名集采人员  87号令这些内容须掌握
2017年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现场
 
  8月16日-18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南京市举办了“2017年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来自江苏省各地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共计25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邀请了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理解与适用以及政府采购风险控制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精细解读。
 
  “87号令已于2017年7月11日颁布,较之原先的财政部18号令,删除了36条,新增了34条,修订了54条”。在上午的培训课程上,王周欢就18号令修订的背景、修订的目的、修订的条款情况及87号令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等内容进行了精彩讲解。他介绍,18号令修订的目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与《条例》保持一致,同时细化《条例》相关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总结实践经验,提升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三是吸纳招标投标经验,进一步促进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协调一致。
 
  在讲到87号令的适用范围时,王周欢表示,由于《政府采购法》对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未作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急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是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18号令。18号令的实施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基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7号令在18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作了完整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87号令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87号令。”王周欢讲到。
 
  关于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王周欢称,在采购实务中存在混合项目的情况,即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种属性以上的内容,这时对于这类项目属性的界定常发生争议。而项目属性的确定对实务操作非常重要,不仅影响项目的具体实施,特别是货物、服务与工程的属性界定,还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为此,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据王周欢介绍,财政部于2013年10月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并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了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在这三大类下又细分了各级品目,相当完整与细化,所以在项目实施前难以确定项目属性的,应当查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如果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仍无法确定项目属性的,则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这是原则性规定,采购实践中由采购人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此外,针对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内容,王周欢还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逐一解答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关联机构是否可以参加投标”、“招标文件设定最低限价如何处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是否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等难点问题。
 
  “内控制度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在2012年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其中专门有一章是涉及到政府采购。2015年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去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内控制度的主体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监管部门;明确了内控制度的目标为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明确了各采购主体的风险对策、措施,应该说这个指导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在下午的政府采购风险控制与法律责任课程上,王周欢针对内控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讲解,并着重讲解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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