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立权责对等、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网上超市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5-27 14:33: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办法》既放权给采购人和供应商,扩大了两个主体的自主权;也明确了规则以监督两个主体在规则内行使权利,做到两个主体权责对等。”近日,青岛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是推进政采信息化的阶段性工作,该项工作自2013年启动,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将大量线下工作转移到线上,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做到网上超市公开透明、便捷高效、采购人与供应商权责对等。
采购人与供应商权责对等
“网上超市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有较大的影响。对于采购人来说,一方面得到扩大的自主选择权,可以了解到货物的动态报价;另一方面,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比如采购人购买服务,最低价供应商不能满足其额外服务的质量要求,采购人在出具理由说明后可选择价格次低的供应商。对于供应商来说,中标后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售后服务等几个维度都将纳入考核,受到全方位的评价。这也对供应商强化自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活动也进行了规定,划出了两个主体的权利范围。对采购人方面,提出了采购人执行内控的有关要求即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网上超市系统公开;如果采购人未履行网上超市采购程序、无故不履行合同以及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记者了解到,在网上超市活动中,供应商如有六项情形之一、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将会被按照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取消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若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则将被依法处罚。六种情形分别是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已成交的项目或者不履行合同;产品存在瑕疵影响使用或者不当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哄抬价格、扰乱网上超市秩序;未按照投标承诺的优惠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年度累计3次无故不响应采购人邀请的或者发生其他违规情况。
公开信息做到网上超市公开透明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办法》中注意到,网上超市供应商是指经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
网上超市对供应商应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还规定了供应商的经营范围、符合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的其他要求等。供应商需要做到公开的内容包括供应商基础信息;货物的品牌、型号、单价及图片资料;服务的种类、内容、价格折扣或具体报价;工程的类别、清单报价;也特别要求了售后服务的相关承诺和内容等。
另外,《办法》对供应商和采购人的信息公开提出要求。供应商应当将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工程等信息在网上超市公布,具体包括供应商的基础信息;货物的品牌、型号、单价及图片资料;服务的种类、内容、价格折扣或者具体报价;工程的类别、清单报价;售后服务的相关承诺和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网上超市系统公开。采购人根据成交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网上超市公开并备案;采购人认为不需要签订合同的,可以公开成交通知书并作为合同备案。
优化流程做到采购便捷高效
据了解,为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办法》规定了网上超市的四类操作方式,分别为网上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与二次竞价。这四类方式分别有各自的程序。
记者注意到,网上直购和定点采购这两种方式只需要两个步骤完成;网上竞价需要三个步骤;而程序最为复杂的二次竞价则包括了发出邀请、确认响应、发出二次竞价文件、组织评审到采购人提交二次竞价成交通知书这五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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