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扎紧扎密制度笼子 明确今年十项重点工作
作者:董莹 通讯员 刘一凡 发布于:2017-05-27 09:47: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出台后,我们对过去制发的57件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先后分两批废止了35件内容上已被上位法涵盖或执行到期的文件。这些制度废止以后,又按照《条例》的管理要求,重新搭建了制度框架。”两年来,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废止一批、填补一批”的思路推进制度建设,架构起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2016年,他们从强化信息公开、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以及加强区县监管等方面入手,加强研究,制定政策,扎进制度牢笼。一是落实财政部加强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媒介以及必须公开的内容,同时,修订了十项公告、公示文本的格式规范,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二是落实财政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管理要求,联合市审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从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到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以及处理供应商质疑、完成信息统计共计15项主体责任。同时,还进一步强化了十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对促进采购人依法采购、规范采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结合天津区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印发《关于加强区县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各区财政部门在落实分级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处罚、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责任,推进区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2017年,天津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快,对财政部相继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强研究,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贯彻意见,抓好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在今年初出台的《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不仅明确了对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七种情形,还增加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降低抽取概率的七种情形,更为有效地建立了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约束机制。在《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突破本市现有的管理模式,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明确可以不进行公示,直接通过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在《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等管理要求。
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在安排2017年重点工作时,将继续围绕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以及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强化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存在什么问题,着力解决什么问题。”围绕这个思路和想法,天津市财政局安排了2017年政府采购十项重点工作,包括完善制度体系、落实政策功能、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平台建设、加强专家管理、健全内控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开展GPA研究等。目前这些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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