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评审专家报酬标准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2-28 10:21: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落实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要求,并对专家评审的劳务报酬标准作出规范。据了解,《通知》一方面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98号)相关规定制定;另一方面也是参照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 号)。
规定评审时间计算方法
《通知》对评审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其中超过整数时数不足 0.5 小时(含 0.5 小时)的不计算,0.5 小时以上至 1 小时按增加 1 小时计算。
另外,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明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标准
《通知》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两个计算标准。如果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 1 小时以内的(含 1 小时),按每人每次 200元支付;评审时间 1 小时至 2 小时以内(含 2 小时)的,按每人每次 400 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 2 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含 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评审时间超过 8 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50元。如果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 600 元支付。
另外,《通知》中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晰付专家劳务报酬方
对评审专家提出要求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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