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安徽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1-20 15:13:39 来源:财政部网站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财购[2016]2092)(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完善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要求。
 
  明确预算管理三个要点
 
  《通知》规定,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与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核。
 
  《通知》明确,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的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厅备案。在备案文件中需要载明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另外,省级预算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扩大四项自主采购权
 
  《通知》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不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安徽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定期将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简化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购[2015]560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通知》还对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的事项进行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要求做好内控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