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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设备可自主采购

福建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1-25 08:40: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30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简政放权。
 
  《通知》也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有关规定。
 
  完善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通知》中列出了四项内容,分别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其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通知》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仪器设备采购,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另外,《通知》还明确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对采购相关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专业培训,做到权责制衡、相互监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加大监督检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通知》规定,福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预算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所属单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报、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
 
  另外,《通知》还明确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存在问题的,需要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应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也需要加强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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