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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条例》五大创新点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6-30 10:41: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财政部召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班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宋雅琴从《条例》出台的背景、指导思想,社会对《条例》的总体评价、《条例》的重要创新内容和重点条款解读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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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宋雅琴
 
  “《条例》严格遵循上位法,其可操作性更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并且,《条例》创新管理理念,强化头尾管理。”宋雅琴说道,在监管方式上,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具体表现在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更为严格,着力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以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并且,《条例》进一步了加强社会监督,在降低监督成本的同时提升了监督效果。
 
  而在重要创新方面,《条例》主要从完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完善市场机制
 
  宋雅琴说,《条例》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方面,确立了从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到评审规则和采购合同的对应关系。明确了采购需求在采购报价竞争中的基础性作用,细化了采购方式适用的具体情形,规定了评审规则的基本要求,强化了采购评审与采购合同的对应关系,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上,《条例》要求公开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同时,细化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例如,项目信息要包括采购项目预算,中标(成交)结果的各项具体内容,还有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容外的合同内容公开等。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公开事项,如限制行政权利滥用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及履约验收情况公开等。
 
  强化政策功能
 
  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条例》细化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因实施采购政策而改变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政策的法律义务,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范围,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做出规定,明确了统一制定采购政策的主体,防止因采购政策滥用而阻碍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并对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的社会公众参与作出了细化规定。
 
  并且,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政府应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求,《条例》规定了对采购人在需求标准制订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
 
  同时,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转变监管方式的要求,推进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改革,强化了信息公开、争议处理、结果评价管理要求,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来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
 
  推进专业化发展
 
  在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上,宋雅琴介绍说,《条例》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保证采购需求完整性、明确性、合规性方面的明确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执业水平的考核作出了规定。(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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