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采:新规带来新变化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天津市财政局了解到,今年1-7月份,天津全市共实施采购预算546.3亿元,完成实际采购支出527亿元,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金额均超过去年全年水平。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天津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下简称“天津采购处”)处长刘文章也从一名政府采购的“新兵”变成了政采监管工作的“行家里手”。那么,在他任职后的一年零四个月里,天津市的政府采购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在政府采购的实践当中是否够用?我认为先把这些规定和要求落实好就很不简单了。”刘文章告诉记者。基于这一认识,去年《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他们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清理文件。《实施条例》出台以前,天津已陆续出台了57个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2015年3月1日以后,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废止一批”的思路,本着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和降低法律风险的原则,对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可能存在“法外设权”风险的35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文不一定多,但是必须管用。”刘文章告诉记者,废止了相关文件后,第二项工作就是又新出台了3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是《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在财政管理当中是什么位置?”他认为,政府采购是预算管理当中预算支出的一个方面,政府采购必须放到财政管理的整体工作中,才能具有活力。既然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的一个方面,就必然有预算管理的级次。天津基本预算管理分为两个级次,一个是市级预算,一个是区级预算。为此,政府采购也应当分为两个级次。因此,印发这个《指导意见》,实现“一级预算,一级采购”。
第二个文件是会同市审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份文件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梳理事权清单,明晰采购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厘清了采购人的责任边界。为各级采购人进一步明晰本系统、本单位所承担的政府采购职责,坚持依法采购,规范操作运行提供了具体指导。同时,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内控建设。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构建程序合法、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加强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个文件是《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针对供应商的诚信问题下发的。该通知要求,在评审之前,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查询投标供应商的诚信记录。当然,诚信记录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是资格举证,不是加分减分项。
梳理行政审批是刘文章来到天津采购处开展的第二项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我们的审批权到底有几个?”刘文章说,通过梳理发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只有一项,就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转方式审批。
第三项工作是改版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网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刘文章认为,政府采购网应该是百分之百的政府职能官网,而不是商业网。因此,天津采购采购网清理掉了11个有关商业性和无实质意义的栏目,突出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的权威性。据介绍,新版政府采购网的功能全面、合理。具备两方面的功能:一是管理功能。就是把《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部门规章等政府采购基本政策都输入到网站里,通过网络来实施依法管理。二是服务功能,也就是具体的操作层面,让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都能更好地使用该网,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