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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校仪器采购 自选方式+自选专家论证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09-09 09:15: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李克强总理提出“给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后,如何简化科研院所及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率先试水,出台了《关于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操作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旨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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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方式自主采购 论证专家自选专家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说明》中发现两处亮点。一是在组织程序中,采购方式的选择。《说明》规定,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根据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自行决定,采购方式选择如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科研、部门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科研等。
 
  二是在认定程序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并形成论证意见,相关人员需要在《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字,并作为政府采购档案一并保存。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主任刘梓久表示,结合李克强总理的讲话,《说明》的两个核心点即为高校及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采购中自主采购、自选专家。“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原来的采购方式选择原则不能够完全适应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实际需求,因此,为了充分满足科研需要,由科研院所及高校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另外,在专家论证环节,放宽了对专家来源的限制,专家既可以来自高校内部,也可以来自政府采购专家库。”
 
  刘梓久表示,监管部门要给予监管对象充分的信任,在这个前提下,秉承“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来规范专家论证的客观性。
 
  高校采购工作规范推进
 
  作为监管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给了该省众高校的采购工作很高的评价。“我省的高校采购工作开展的较为规范,每所高校设立有专门从事采购工作的机构,也有自己的一套完整采购流程。首先,各院系需要向学院申报采购项目,经过学院对科研项目的论证研究,再报学校的专门机构进行研究。根据每所院校不同的实际情况,提出采购需求的采购人、作为集采机构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与肩负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进行一系列流程的高校采购工作。”
 
  科研仪器采购重质量轻价格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说明》中并未发现对科研仪器价格的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在科研部门及医疗单位等特殊领域,科研仪器的质量及效果是政府采购关注的头等大事。我们应该致力于采购具有先进水平、优越性能的科研仪器,以激发科研人员的核心创造力,提升科研水平。
 
  相比之下,在另外多数领域中,政府采购多遵循低价原则并致力于实现“价低质优”的目标,尽可能的以相对较少的资金购买性价比高的产品。在科研领域中,需要在体制层面上解决具体问题,保证高校采购资金相对宽裕,增强高校及科研院所中科研人员改革的获得感,以政府采购助力我国科研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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