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可享更多增值服务
作者:董莹 通讯员 温辰生 发布于:2016-08-04 09:32: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河北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可享更多增值服务(资料图)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到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实地采访时了解到,为加强河北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管理,统一保险、节约经费开支和享受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该省印发了《关于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8月1日开始,河北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将实行定点保险。
“现在保险公司很多,以前都是采购人自己选择,分散投保不利于财政资金的节约,因此经研究后决定,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这样也可以使采购人享受到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发动机涉水、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等,采购人无需购买这些附加险,也可享有风险保障。另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要求车辆在出险后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些在保险公司按照竞争性磋商时作出的《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中均有明确规定。”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介绍。
据吴建明介绍,河北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统一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限定50万元。目前,该省已经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了两家入围的定点保险公司。
在保费方面,保险公司承诺各商业险种均在河北省辖区内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各部门单位可综合考虑入围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从中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该省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河北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机动车辆,均要实行定点保险,凡使用财政国库资金支付车辆保险费用的,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费将不予支付,此前部门单位与非定点保险公司已签有保险合作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实行定点保险。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日常管理,依据合同和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河北省财政厅将对各部门单位、承诺公司履约保险合同及各种险种优惠率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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