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落实《条例》不喊口号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针对《条例》的贯彻落实而公开的文件。《意见》主要从几大方面做了规定和要求,并专门针对具体落实情况做了重点任务分解,涉及的牵头责任主体主要是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强化财政资金概念,应采尽采:《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适应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支出调整新的变化,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
修订相关制度,确保"以制度管采":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条例》,及时修订完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研究制定供应商管理、批量采购、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标准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结果管理,确保"以制度管采"。
建立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对于《条例》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方面所做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规范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行为,推进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信息公开。要强化采购监管信息公开,完善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发布机制,公开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政府购买服务推广竞磋方式:《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在购买服务时,要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同时,适应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需求特点,积极推广应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结果评价试点工作。购买主体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中,做好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告,促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此外,《意见》还对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加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规定,尤其要求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