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结合案例重点解读两个亮点
■ 本报记者 王 莉 文/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依法治国'重大举措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党组书记、主任赵建新在全省集中采购机构《条例》专题培训会上表示。
3月12日,采购中心、11个市及部分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代表110余人汇聚一堂,共同聆听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姜爱华讲解《条例》。据悉,此次培训会由采购中心组织,是国内首家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全省众多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的针对《条例》展开的专题培训会。
课程紧凑 解读八大亮点
此次培训涵盖了《条例》 的出台背景、八大亮点、具体条款解读,以及未来政府采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路径选择四部分。
姜爱华集中与大家分享了其中的八个亮点,即: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建立了全流程公开透明理念;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延伸程序管理至需求、结果管理;加快了政府采购标准化步伐;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相衔接;充实了政府采购服务的规则;强化法律责任的保障作用。
姜爱华逐条介绍了八大亮点对应的《条例》条款,并进一步向上对照《政府采购法》,向下对照财政部的相关办法深度解读了各项条款。
逐条讲解 案例教学通俗易懂
第一个亮点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这里提到的政府采购政策指的是政府采购发挥宏观调控的政策功能。《条例》的8个条款9次提到了'政府采购政策',详解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手段及当事人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等,表明了政府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物有所值的目标,从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供有力的依据。"姜爱华说。
第二个亮点是建立全流程公开透明理念。姜爱华从政府采购的内在制度要求、预算制度改革、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国际视野四个层面阐述了公开、透明对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条例》建立了全流程的公开透明理念。"《条例》在7个条款里面补充了《政府采购法》中未提及的部分信息公开要求,用了'发布'、'通报'等字眼明确了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同时,《条例》中还明确了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这也是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补充。"姜爱华介绍说。
结合《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她认为,目前基本建立了政府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的框架。公开的信息涵盖两类:采购过程信息和采购管理信息。其中,采购过程信息包括:项目信息-项目预算金额-项目采购标准-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报告;采购管理信息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处理决定。
通过比对中外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并结合真实案例,姜爱华让原本枯燥的《条例》学习变得通俗易懂。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培训帮助她掌握了《条例》的具体要求,对于今后的采购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