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变更采购方式出“新规”
从6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提出新要求,尤其是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更加严格、规范。
纵观《办法》,记者发现,对省级预算单位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机构责任。业务机构要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机构则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内部会商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最后由相关机构人员在会商意见上签字。
同时,《办法》提出,在同一预算年度内,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该省财政厅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此举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内部会商前,需要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论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如果论证的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则属于无效意见,不能作为审核依据。论证意见中要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对于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除了要提供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有关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的公文,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以及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之外,还要提供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省级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和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除此之外,预算单位在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前还要进行网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等。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办法》对审批时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材料如果符合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安徽省财政厅会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如果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省财政厅同样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不予批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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