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联动工作会议建议汇总

出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呼声高

作者:金彩霞 发布于:2015-05-18 09:13: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5月12日,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联动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通报了当前财政部及地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检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参加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代表,在分别汇报了本地区落实联动检查工作有关措施和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外,还分别就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建立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出了建议。


  建议一:尽快出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废止后,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过少,监管部门缺少工作抓手;加之,代理机构网上注册申请及甲级资格认定取消后,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两方面原因体现出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加强管理的必要性。但目前缺乏针对代理机构实施管理管理和处罚的切实依据,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无法可依。


  建议二:制定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但不少省市在此次检查中发现,不少代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保存项目资料,尤其是视频资料保存力度不够,给检查工作乃至下一步的监管工作带来不便。


  建议三:明确项目服务费标准与支付人


  在政府采购代理项目中,按理说应该是谁委托谁付费,即由采购人付费,但现在多数地方的情况是:中标服务费、专家评审费都由中标供应商来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到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中的服务费由谁来支付?采购人、中标供应商还是代理机构?这需要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建议四:对代理机构实行星级评价管理


  事前审核和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后,连监管部门对各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都难以掌握,更不用说采购人选择到能胜任项目代理的最优代理机构了。即外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评定标准没有了。这就需要通过检查对代理机构的场地硬件、制度执行、信誉等各方面进行评定打分,然后根据分值按一星到五星进行等级划分评定,分值越高星级越高。每一等级代理机构允许代理一定限额的项目。


  建议五:遵循"一地处罚,全国通用"原则


  对严重违法失信代理机构的处罚标准各地不一致,有的是限制规定时间内禁止在特定区域实行代理活动,有的是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对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也不一样,有的一年,有的两年等。处罚标准不统一,容易引发供应商的质疑。建议对代理机构的处罚遵循"一地处罚、全国通用"原则。


  建议六:将代理机构内控制度一并纳入检查


  目前对代理机构的检查与管理是从项目入手,检查力度和切入点有些单薄。能否同时也从代理机构自身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等一并入手检查,充分掌握代理机构的实际执业管理和运营情况,以便下一步实施管理。同时,虽然目前放开了对代理机构事前审批制度,但是对其资格审核可以合并到检查阶段。


  建议七:细化明确代理机构的"开评标条件"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所指"评审条件"具体是什么?什么样的硬件设施才算达标呢?实际检查中各代理机构的条件千差万别,而监管部门因具体标准缺失很难界定是否达标,难以对代理机构这方面进行评价打分。


  建议八:对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在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代理机构门槛降低,不免鱼龙混杂,不利于政府采购更好地发展。应建立常态化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引导代理机构更好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整理/金彩霞)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