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项目必查
内蒙古:分级检查督导落实
本报讯 (记者 金彩霞)在近日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联动工作会议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通知文件,对全区各盟市、旗县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督导小组,建立了专人联络机制,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对检查人员进行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检查依据的培训。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阶段有关事宜的通知》。选取25家代理机构、125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材料及投标保证金、文件发售费等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
据了解,2015年3月,内蒙古财政厅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会议,启动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截至自查结束,有42家代理机构提交了自查报告,自查面达到90%以上。从2015年4月13日至5月31日,监督检查进入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阶段。截止目前,已完成12家代理机构的60个政府采购项目的书面审查工作。并将2014年度存在质疑、投诉或废标的项目作为必查项目,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进行重点检查。内蒙古自治区此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进行。为了确保检查标准的统一,自治区财政厅就财政部指标体系问题定期组织答疑,统一口径,明确此次检查虽为"分级检查",但要严格遵照财政部指标体系,统一标准。
在确定检查对象时,自治区注重统筹兼顾、通盘考虑,要求各盟市、旗县财政局201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全部列入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各盟市财政局针对本盟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并将列入检查对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送财政厅。列入盟市、旗县一级检查对象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治区本级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时间表,在提高效率、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各盟市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盟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和处理处罚结果的时间提前,以确保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的时间和一旦发现个别项目检查不到位等情况出现,有充裕的补正时间。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各盟市财政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法定性、及时性负责,在督导检查工作中或汇总监督检查报告和处理处罚结果中,一旦发现存在未按规定标准检查、运用法律、政策不准确、未履行检查程序、未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即要求盟市财政局针对问题重新检查、重新报送材料。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二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说明;三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的规定;四是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不明确,书面审查中难以判断是否满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五是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六是同一产品授权不同代理商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计算问题。
四、几点建议
(一)通过检查,形成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按照财政部要求,以采购代理机构为单位进行检查,每检查一家,均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检查档案资料(见附件1),同时建议,对项目进行检查时,每一个项目制作一份"项目情况摘要表"(见附件2),为进一步检查提供索引,同时也便于对该项目招标、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作较为直观的判断。
(二)对"被抽查项目资料清单"中的"其他"进行细化
对"被抽查项目的资料清单"中第14项"其他有关文件",建议按照财政部财库〔2015〕48号文件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加以细化,增加对采购代理机构财务核算情况、内控制度的检查。通过检查,全面了解目前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财务核算等情况,为下一步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可在"被抽查项目资料清单"中细化"其他有关文件"的内容,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见附件3),依据材料,进行检查。
(三)对现场检查的内容予以明确
书面审查中发现的采购项目、业务流程、内控制度、财务核算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检查阶段,应扩大检查样本量。另外对采购档案管理情况、采购活动现场音像资料也应进行现场检查。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中"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需做进一步修订,建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均应保存采购活动音像资料档案。
(四)监督检查对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体现
财政部的检查指标体系编制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明确步骤,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流程间的相互关联,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实用性,是衡量代理机构行为的"标准尺度",通过监督检查,对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必将起到促进作用。下一步,建议以检查指标体系为指引,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规程,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附件1: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目录
附件2: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情况摘要表
附件3:被抽查项目资料清单
附件1 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目录(项目篇)
1、项目检查表(以项目为单位填写)
2、检查工作底稿(对照项目检查表中发现的问题,每一个问题均要形成对应的"检查工作底稿")
3、佐证材料(每一个工作底稿均要有对应的"佐证材料")
4、检查结果汇总表(以采购代理机构为单位,对被查项目进行汇总,形成"检查结果汇总表")
5、检查报告(每一个代理机构形成一份"检查报告")
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档案目录(汇总篇)
全部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完成后,形成下列材料:
1、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汇总报告"
2、基础数据汇总表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问题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4、评审专家问题汇总表
5、廉洁表
附件2 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摘要
附件3 被抽查项目资料清单
……
14、其他有关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准备以下资料以备检查:
(1)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
(2)2014年度所有开户行的银行对账单(包括投标保证金专户)
(3)2014年度业务台账
(4)2014年度已开具发票的存根
(5)2014年度财务核算资料
(6)采购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复印件
(7)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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