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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考核集采机构6大方面和29个细项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5-15 11:00: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本报讯(记者 王少玲)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赖凌翔在参加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联动工作会上说,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圳市财政委会同市监察局于2013年联合出台《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考核程序、考核内容、打分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考核内容包括6大方面、29个细项,涵括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社会评价以及定量考核等。每年4月份开始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先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自查,同步面向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进行问卷调查或网上在线调查,再由考核小组实施现场考核,最后汇总相关问题并与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后,出具检查报告。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要出具整改意见,财政部门要跟进并监督。


  2014年度的考核工作已于2015年4月初启动,深圳市财政委已于4月初向集中采购机构发出考核通知,要求其进行自查;同时,向采购人发出调查问卷,并通过网上在线调查的方式向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进行在线调查。5月5日-7日,我委邀请2名人大代表、5名专家代表组成检查组,赴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考核。通过查阅档案、现场咨询、横向比对等方式,查找采购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正在汇总相关考核情况,并拟草拟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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