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明确工程法律适用
本报讯(记者 徐颖哲)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班上,财政部条法司处长刘磊对《条例》的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指出《条例》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中新增节约能源一项,并重点阐述了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政策新增节约能源
刘磊称,政府采购承担着一定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指出了政策目标是什么,而《条例》则明确了为实现政策功能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
"《条例》增加了节约能源的政策目标,与《节约能源法》相衔接。"刘磊介绍道,《条例》第六条指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刘磊说,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系列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如,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要实行首购订购,对中小企业要实行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对监狱企业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预留采购份额。
明确工程的法律适用
刘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规定必须是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那么如何判断一项工程到底适用哪部法律?是程序适用,还是实体适用?工程与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衔接?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的法律又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理解不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此次《条例》的出台在两法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刘磊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做了说明。《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刘磊对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两法的划分做了进一步解释,政府采购工程目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另一类是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也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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