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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提高政采透明度 强化政策功能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5-07 16:26: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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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徐颖哲)"《政府采购法》在市场规则设计、政策功能实现、采购当事人权责利划分等三个方面还存在不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以上缺陷,对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上进行了创新和改进,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完善了政府采购市场机制,并与中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衔接,同时推进了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王奇璋在中央单位培训班上对《条例》的五点重要创新内容进行了阐述。

  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王奇璋称,《条例》将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同时对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做出了细化规定,如项目信息应包括采购项目预算,中标成交结果的各项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容外的合同内容公开等。此外,还增加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公开事项,如限制行政权利滥用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及履约验收情况公开等。《条例》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大大提高的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体现了由采购结果倒追采购过程的导向。

  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具体措施和手段缺乏规定,同时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相应政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要求。"王奇璋说,对此,《条例》细化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因实施采购政策而改变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政策的法律义务;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范围,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做出规定;并明确了统一制定采购政策的主体,防止因采购政策滥用而阻碍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通过这些规定,使政府采购政策更好的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

  王奇璋称,《条例》明确了采购需求在采购报价竞争中的基础性作用,所有报价都要围绕采购需求开展,根据采购需求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同时,《条例》规定了评审规则的基本要求,明确技术规格统一的通用项目,原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复杂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法,但评分因素一定要涉及到跟报价有关的技术和服务的量化指标设置上。《条例》还强化了采购评审与采购合同的对应关系。

  与中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衔接

  王奇璋指出,《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并对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的社会公众参与做出了细化规定。同时,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政府应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求,规定了对采购人在需求标准制订及需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并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转变监管方式的要求,推进采购监管方式改革,强化了信息公开、争议处理、结果评价管理要求,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来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

  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

  王奇璋表示,《条例》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保证采购需求完整性、明确性、合规性方面的明确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执业水平的考核作出规定;还对采购监管部门明确了制定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主体责任,共同推进了政府采购向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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