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剑指采购黑洞 细化补充规定
本报讯(记者 徐颖哲)"采购需求不明确、采购当事人不尽责、采购活动重程序轻管理等原因造成的采购操作不规范,效率低,质次价高问题引人关注。"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班上,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其昌就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条例》采取的措施深入浅出的进行了剖析、解读。
据了解,该培训班为期两天,由财政国库司、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来自中央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中央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共300余人参加培训。
刘其昌称,法律法规都具有时代局限性,《政府采购法》出台已10余年,有些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需要进一步细化。此外,《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程序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对采购活动的源头、结果规范不够,需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不及时会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工作进展和为公众服务的质量,采购效率有待提高。"刘其昌指出,采购人需求作为采购活动的源头,关系着采购活动的成败,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有助于客观评审、供应商提高供货质量、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同时能减少纠纷、提高采购效率。
刘其昌说,应理性看待"价高"问题。采购的产品价格高,不排除存在权利寻租、腐败,也可能由采购需求不明确造成。同时要认识到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要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仅仅追求最低价也不合理,还要注重"物有所值"。
刘其昌表示,针对采购活动中的问题,《条例》做了相应规定。强调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完整,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对采购活动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采购人要加强合同的履约验收,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强化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为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条例》规定采购预算、采购合同等都要及时公开。为减少恶意投诉,及时处理投诉,《条例》明确了供应商投诉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处理投诉的期限,防止采购活动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