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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全省代理机构检查
本报讯(记者 王少玲)《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广东省财政厅将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广东省"代理机构库"中,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共同抽取,各地市从代理本市201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中,按20%比例抽取,抽取数量至少在2家机构以上。
抽取遵循的原则是,工商注册地在本地区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实力较强并有一定规模;代理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数量较多,占有市场份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省本级的监督检查从部分市中选取代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由相关市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检查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市、县财政部门共同抽取后报监督检查组,省统筹后确定纳入该省监督检查名单。其中,2014年已参加专项检查和已经登记但2014年度没有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在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各地市在确保完成抽查比例或最低检查数量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增加检查机构数量。
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人员介绍,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5个政府采购项目,项目不足5个的全部检查。主要选择金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废标次数较多、采购方式变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为主,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项目相结合。而检查的主要内容则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9个方面。
据悉,本次监督检查分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和处理处罚五个阶段。从2015年4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
具体说来,自查阶段要在4月24日前完成。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登记公示的广东省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2014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时间顺序逐一进行自查,并据此填报《201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总公司负责统一汇集并按分支机构明细填报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并形成2014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联系人回执表》,以及总公司在各市分支机构填报《201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和执业情况报告,于4月20日前分别报送工商注册地所在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市(县、区)代理机构项目和代理机构自查情况,按照不低于20%或最低数量抽取代理机构,并于4月24日前将检查工作方案、抽取代理机构名单及理由,被抽取代理机构自查材料以及各市财政部门检查工作联络人名单等材料报送省监督检查组。
4月27日-5月15日为书面审查阶段。确定检查代理机构名单。广东省监督检查组核实和统筹检查代理机构名单,综合各地情况,确定列入本次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名单;下达检查通知书。根据确定的检查名单,省市县财政部门分级向被检查代理机构下达检查通知。被检查代理机构按要求整理被抽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于4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资料须真实全面,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拒绝监督检查。要将自查工作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的代理机构首先列入被重点检查单位名单,省监督检查组和各市财政部门分别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梳理和归类,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填写《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形成初步检查报告。然后进行集中审查,省监督检查组组织相关市财政部门集中审查,对涉及组织检查市县以外项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沟通,统一办理处罚口径,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5月18日-6月12日为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省监督检查组和各市财政部门分别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机构核实情况,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对有异议的问题,代理机构可以作出说明;检查问题属实,被检查代理机构拒绝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检查内容。省监督检查组将视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督查。
6月15日-6月30日为汇总报告阶段。6月25日前,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将检查情况汇总综合后,形成本市监督检查报告,连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报送省监督检查组,省监督检查组汇总形成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最后是处理处罚阶段,时间为7月1日-7月31日。7月15日前各地市财政部门将处理处罚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监督检查组。省监督检查组会同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同级监管的原则,依法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各市财政部门将本级及所辖县(区)处理处罚结果汇总后,在8月3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于8月14日前将全省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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