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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分四阶段开展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4-22 17:0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本报讯(记者 王少玲)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具体来说,就是各地市财政部门分别选择1家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主要针对其2014年度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每家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采购项目,就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展开监督检查。而对于集中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的政府采购项目及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藉此全面掌握全省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依法规范地执行采购项目,着力提高采购代理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人员相对固定、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的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据了解,本次检查时间跨度长,从3月20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3月20日-4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4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门。4月11日至5月10日为审查检查阶段,检查工作组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后,结合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5月11日至6月20日是汇总报告阶段,检查工作组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检查工作报告,由财政部门于6月10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最后,处理处罚阶段是6月2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针对本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形成处理处罚结果,于7月10日前,将书面结果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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