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看点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发布者:caoshoutong2015-03-23
  • 我说条例|章辉:工程类政采仍有完善空间

    毋容置疑,《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同,区分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长期以来在工程类政府采购实践中面临的制度困惑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笔者认为,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仍然存在制度上的完善空间。发布者:caoshoutong2015-03-23
  • 我说条例|杨小军:从《条例》看质疑与投诉制度的完善

    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历来就是政府采购中一个非同寻常的环节和制度。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的供应商只要自己没有中标就漫天告状,闹得沸沸扬扬;但有的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不公平竞争等,也正是因为质疑和投诉引得"东窗事发",最后恢复正义的。发布者:caoshoutong2015-03-23
  • 我说条例|徐舟:《条例》的两个遗憾

    围绕提高采购效率,《条例》下了不少功夫。除了前文曾提到的关于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间的变通规定外,《条例》还通过推动电子化采购(第十条)、细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明确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以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时限(第四十三条)、明确询问的答复期限(第五十二条)、细化不同环节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五十三条)等措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发布者:caoshoutong2015-03-23
  • 徐舟:《条例》亮点集中在八方面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尽管政府采购工作中"周期长、效率低、质次价高"等负面评论时有所闻、挥之不去,但是,十多年来,集中采购机构兢兢业业、负重前行,配合财政监管部门,在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布者:caoshoutong2015-03-23
  • 《实施条例》对供应商的26个影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影响到是否中标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新的规定,值得参加政发布者:caoshoutong2015-03-23
  • 推动政府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发布者:caoshoutong2015-03-23
  • 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九):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其他)。    行政惩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应公开)、公正原则(同事同处、责罚相适、择其最善)、处罚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罚、执法发布者:adstarmin2015-03-23
  • 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八):评标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发布者:adstarmin2015-03-23
  • 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七):开标

      开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发布者:adstarmin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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